诚信鄂州·你我共建 | 4人制售假牛肉站上被告席

04-13 16:28  

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4名被告人将猪肉加工处理后冒充牛肉售卖,销售金额累计29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严惩。部分群众和湖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旁听。

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食品加工厂,安排人员购进猪肉,加入牛肉膏、香精等添加剂,通过腌制、卤煮等工艺制成外形、味道酷似牛肉的“块肉”,以每斤21元至23元的价格向多家卤菜店推销。被告人陈某、丁某、名某作为卤菜店经营者,明知涉案“块肉”并非牛肉,仍大批量购进后冒充牛肉进行售卖。经检测,涉案“块肉”均含猪源性成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将猪肉冒充卤牛肉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深刻忏悔。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商家及购买渠道,警惕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食品,并保留消费凭证,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热线举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通讯员张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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