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公正、筑牢诚信诉讼底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对被上诉人王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21年11月,某劳务公司曾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在某案件执行完毕后,代杨某向某租赁服务部支付15万元钢管租赁费,其中2万元由王某代付,劳务公司实际承担13万元,后该债权被转让给王某。因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某未履约,王某诉至鄂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法院一审判令劳务公司向王某支付13万元。劳务公司以王某未证明杨某欠款为由,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某多次联系租赁服务部查找原始租赁合同未果。情急之下,他要求服务部提供合同样本并加盖公章,随后冒充杨某在合同及一份情况说明上签名、捺印,提交法院作为关键证据。然而,证据送达后,劳务公司提供了有杨某签字的合同,证明租赁合同和情况说明上的签名不是杨某所签,王某见无法隐瞒,主动向法院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并提交了检讨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的原则,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其通过“要求盖章—自行拟定说明—伪造签名”的流程制造虚假证据,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考虑到王某事后承认错误、态度端正,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生命线”。法院提醒,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伪造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涉刑。诉讼中遇证据获取困难,应通过律师协助或申请法院调取等合法途径解决,若已实施非诚信行为,主动坦白可争取从轻处理。司法公正需全社会共同守护,唯有诚信诉讼,方能真正捍卫权益。
全媒体记者盛鑫睿 通讯员张晓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