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鄂州公积金政策“上新”
03-12 15:53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人购买和租赁
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
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3月12日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
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本通知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