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因恶意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达14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以案释法,再次敲响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承包了梁子湖区某项目部分工程,并组织张某某等8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肖某某却动起了歪脑筋。2023年7月,他联系杜某某等三人冒领农民工工资共计142200元,在仅支付部分报酬后,将剩余工资私自截留,拒不支付给真正的劳动者。
2024年10月,张某某等8人向梁子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欠薪问题。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依法向肖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肖某某被依法抓获。
案件侦办过程中,肖某某在法律威慑和舆论压力下,积极筹措资金,在被刑事拘留后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并获得受害农民工的书面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今后不再拖欠工人工资。法院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支付工资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本案中肖某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该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欠薪案件,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警示用人单位和个人,欠薪绝非私事,更不是自由,而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媒体记者盛鑫睿 通讯员张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