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用心惠民生

03-15 16:10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市缴存比例为5%--12%;本缴存年度缴存额上限为5472元,省管单位上限7464元,下限为165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资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当前执行一年期定期基准利率1.5%。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后将上一年度利息计入本金并继续计息。

职工购建住房、离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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